医疗保险调整若干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增长机制,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市要求,现对城镇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和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每月为67元,其中:固定账户每月50元,月度账户每月17元。全年合计804元。
退休人员低水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
二、扩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1、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支付本人门诊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先付费用。
2、无慢性病特殊病专项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12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支付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国药准字药品费用。
3、无慢性病特殊病专项门诊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1200元以上部分可以支付本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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