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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形势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稳定的就业局势,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和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9〕2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允许困难企业暂时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欠费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企业,允许在2009年之内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继续享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须经工会或职工同意,并经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核准缓缴的单位应当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

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根据宁政发〔2009〕22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1月起至2010年内,将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为1%(个人缴纳比例不变)。根据我县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在2009年内,从2009年5月1日起,将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8%降为7.5%(个人缴纳比例不变),企业工伤保险在现行的缴费比例基础上降低0.1个百分点,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由1%降为0.9%。

三、努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困难企业安排职工放长假、轮休作业或脱产半脱产培训的,应采取与职工协商约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修改分配制度等方式,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因工致残5—10级“老工伤”人员,从2009年5月1日起,工伤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适度提高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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