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区民营经济的发展,加快富民进程,努力实现“两个率先”,除省市等政策外,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降低准入门槛。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及公务员辞职、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2、拓宽准入领域。区国有集体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全面向民营经济开放。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的方式参与我区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
3、放宽准入条件。新注册民营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如租赁不能出据权属证明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科管办、都市经济园的物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二、提高注册效率
4、提供注册帮助。凡新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民营企业和进入高科技产业集中地、都市经济园注册低于100万元的企业,除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以外,其它费用一律免收。并由所辖街道指定专人实行“一条龙”服务,协助办理前置审批、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投资所需的各项手续。
5、简化注册程序。简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三级(所、科、局)审批程序,改为由工商分局授权的工商所一站审批、核发营业执照。
三、鼓励投资创业
6、鼓励各类人员投资创业。凡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低保对象、领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个体经营者、随军家属以及当年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等,免收注册登记费用(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对工商管理、市场管理、年检等区权范围内规定的多种费用,实行三年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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