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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形势促进就业工作意见

面对当前国际、国内严峻的发展形势,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稳定的就业局势,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允许困难企业暂时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欠费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企业,允许在2009年之内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继续享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须经工会或职工同意,经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并经市政府审核批准。经核准缓缴的单位应当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根据我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参照市区有关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做法,在2009年至2010年内,将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为1%(个人缴纳比例不变);在2009年内,将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9%降为8.5%(个人缴纳比例不变),企业工伤保险在现行的差别缴费比例基础上降低0.1个百分点,企业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由1%降为0.9%。

三、努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企业因贯彻《劳动合同法》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降低滞纳金征收标准。

企业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标准由1500元降至1000元,期限延续到2009年底。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分期划拨;不能按原计划如期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困难企业,经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推迟划拨;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可以推迟纳入社区管理,时间最长为12个月。相关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照常办理。

继续推进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5。10级“老工伤”工伤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适度提高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

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提高到100元/人;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80元/人;免费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并签订三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提高到80元/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相关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五、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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