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保护和调动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切实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加快全区“两个率先”进程,现就我区村(社区)干部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保证
村(社区)干部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区劳动保障局四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区和各镇(街道)组织部门及民政部门负责参保对象及其所任职务、任职年限的确定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资金的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参保手续的办理和有关参保事宜的协调。
二、参保对象和条件
凡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任的各镇(街道)管村(社区)干部均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对象。交叉任职的按一人投保,不得重复参保。各镇(街道)管村(社区)干部应以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成立的人力资源公司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勤奋工作,积极带头创业致富,带领群众致富,维护社会稳定,胜任现职,愿意并有能力支付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参保险种和费用征收标准
(一)参保险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救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16%缴纳,个人按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9%缴纳,个人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大病统筹费由个人缴纳,标准为120元/年;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缴费工资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
村(社区)干部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随着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而调整。
(三)月缴费工资标准。村(社区)干部的月缴费工资标准按照每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比例为120%;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比例为110%;其他村(社区)干部的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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