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检查工作意见
为切实履行“人民公仆、社保卫士”职责,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加强对各项基金支出进行内控监督检查,确保社保基金的运行安全。现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订如下社会保险稽核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和内部控制监督工作的领导与管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社会保险稽核和内控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邵锋任组长,孙小平、江亚清、潘俊任副组长,成员为王余良、杨小祥、侯瑛、黄真、史雪霞、沈忠明、华立民、王新华、蔡志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拟订年度稽核和内控检查工作计划、方案,牵头协调相关科室工作事宜,并组织实施。
二、稽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一)稽核内容
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
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3、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国家规定的、上级部门交办的稽核事项;
5、局党组及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稽核事项。
(二)稽核方法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及委托稽核等方式进行。
(三)稽核程序
1、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社会保险稽核必须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实施稽核工作时应先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3、稽核情况应用本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纸张做好笔录,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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