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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促进民营经济更快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规定》(苏政发[20*]40号),结合无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继续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

1、民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富民经济、强市经济、动力经济。促进民营经济更快发展,是我市实现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和示范区的必然选择,是我市争创新优势、增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2、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引导规范”的方针,更好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和体制。要继续按照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上放手、放开和政策上放宽、放活的“六放”要求,把发展民营经济摆上全局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冲破思想束缚和体制性障碍,毫不动摇地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二、全面放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和准入条件

3、凡是国家没有明确禁入的领域都要向民营经济开放,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鼓励民营经济加快进入,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和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城市公用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以向民营企业出让股份,也可以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

允许民营经济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民营投资者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改组和改造。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非义务教育以及学生公寓、食堂等教育后勤设施,投资文化、体育产业化项目和科普、旅游、民政社会福利设施。

继续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参股、购买、租赁、承包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转制,资产重组,并同等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

4、扩大创业者范围。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规定的不得向各类企业出资入股的人员外,其他在职人员,包括外省市自然人都可以在无锡地区向各类企业出资入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的,给予合理补偿。公务员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参照提前退休待遇给予补偿。

5、继续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条件。新设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工和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从事研究、开发、转化、咨询及服务的民营科技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创办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出资的,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其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等经认定评估,可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民营投资类公司对外投资累计可以超出净资产的50%,企业信誉好、融资能力强的可再放宽,但最多不能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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