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徐政发(2007)2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拆迁管理行为
(一)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区公安、规划、财政、发改委、建设、国土、房管、物价、民政、工商、税务、市容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顺利进行。
(二)拆迁人应根据拆迁预评估报告,按规定向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城建重点工程、土地储备项目及重大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专储资金不低于50%。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储存专储资金,依照与拆迁人、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设立专门帐号进行监管,同时接6768
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拆迁人严格执行协议,保证专储资金的安全。
(三)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四)区拆迁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评估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动态监管,实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凡因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过错延长拆迁期限的,一律不得承接新的服务项目,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破门(窗)开店改为经营用房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凡列入旧城改造计划的“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区有关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房屋改、扩建,户口迁入及房屋分户等手续。
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蓄意骗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二、完善拆迁补偿政策
(一)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标准为拆迁房屋评估额的15%。住宅房屋的竣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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