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收费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百姓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事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做好新学期的教育收费工作,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办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现对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希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坚决杜绝乱收费的行为
各校要认真贯彻教育收费“一费制”和“见文收费、收费有据”等制度,凡是涉及教育收费,必须有收费依据,并将收费标准和项目进行公示,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不得擅自立项收费、超标准收费、变相收费和利用开学初收费“搭车”收费。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寄宿生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它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学校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
2、高中、职中阶段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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