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依法、有效处置闲置土地,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一)土地闲置满一年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且必须收取土地闲置费。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申请延长开工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延长期限届满仍未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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