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根据《*市卫生惠民工程实施方案》(常发(20*)23号)和《关于调整*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住院床位费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内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在职人员等支付90%、退休(退职)人员支付9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支付96%。住院床位费调整为每人每天最高30元。
二、调整门诊特定病药费补助标准
1.患高血压(ii...iii级)、糖尿病、慢性肝炎(中、重度)、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精神病维持治疗期:单种疾病最高补助限额800元/年(退休、退职1000元/年);同时患两种以上疾病最高补助限额1200元/年(退休、退职15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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