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发展节能降耗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1、主要目标。逐步建立起节能降耗政策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在20*年基础上下降20%,能源利用效率达到40%,主要产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先进水平。
2、工作重点。不断推进工业节能,重点突出建材、电力、冶金、纺织、化工、造纸、印染、医药等行业的节能降耗。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企业、年耗水超过10万吨企业、年耗电超过200万千瓦时企业、拥有4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企业以及列入工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为市节能降耗重点企业。
二、具体工作措施
3、严格控制新增高耗能项目。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项目,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按照全市201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水平进行控制,并报市节能主管部门核准。
4、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上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不符合能耗标准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要坚决予以淘汰。严厉打击“新五小”“十五小”企业。遏止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现象发生。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锅炉,淘汰不符合国家和省强制性能效标准的锅炉,在集中供热区域内(半径8㏎)不准新上锅炉,现有集中供热区域内的生产、生活锅炉已有承诺的要按承诺的时间计划拆除,未承诺的要在2010年底前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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