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40号)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各类企业中实施统一的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在内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保)。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企业(含新办单位,下同)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统一参加城保。从发文之日起,全市停止办理上述单位和人员农村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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