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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改革的意见》(太委发[20*]37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深化我市行政类和公益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做好以职能界定为主要内容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事业单位改革中,应着重调整职能配置,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确定内部岗位职责和经费开支渠道。

1、调整职能配置。事业单位的职能,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由机构编制部门界定(行政类事业单位须经政府行政部门授权委托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相关政策要求,在严格、科学界定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填报《*市××(事业单位名称)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见附件2)和《*市××单位岗位设置说明书》(见附件3),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编委办和市人事局审定。其中岗位设置的相关工作按市人事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太人发[20*]72号)执行。

2、精简人员编制。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保证事业单位正确、及时、高效地履行规定职能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编制规模。实施改革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总数原则上应在原有基础上精减10%以上,并重新予以核定。职能调整后确需增加编制的,应写出专题报告,报市编委办批准。

3、核定经费来源。事业单位经费参照原供给方式重新核定,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科学定岗定员。事业单位的职能、编制、经费来源和岗位设置确定后,要进行竞争上岗,按岗聘用。聘用程序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太委发[20*]38号)执行。定岗定员工作完成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除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通过公开竞争聘任到机关任职的事业单位人员外,不得再借用事业单位的人员到机关混岗工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停薪留职,凡仍在停薪留职的必须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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