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我市教育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完成今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领导
1、教育系统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2、教育局纪委在市纪委和局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今年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和党风廉政建设分解任务,统筹协调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局党委做好系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
1、局党政领导班子对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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