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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根据《江苏省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科学安排支出,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保持乡镇财政收支平衡;加强乡镇财政监管,提高财政支出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事业和谐、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区乡利益分配关系不变。乡镇收支范围、区对乡镇各种转移支付补助基数、定额上解基数等结算办法仍按现行区对乡镇财政结算体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作调整。

(二)预算管理权限不变。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财政所代表本级政府在区财政局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并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三)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的各项资金仍归乡镇所有和使用,区财政部门不平调、不集中。乡镇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各乡镇享有和承担。

(四)会计核算主体及财务审批权不变。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各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实行独立核算。

三、主要内容

按照新形势下对乡镇财政的职能要求,坚持把规范化作为管理的基本目标,充分考虑财政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并结合其他县区做法,从机构人员、预算收支、非税收入、债权债务、票据账户、国有资产等方面入手,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收支行为,强化财政监管措施,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乡镇财政机构和人员管理

1、乡镇财政所的管理

对乡镇财政所的管理,采取区财政局和乡镇共同管理,以区财政局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2、乡镇财政所人员的管理

(1)乡镇财政所负责人由区财政局提出拟任人选,充分征求乡镇意见后确定,由区财政局下文任命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其他岗位根据业务性质及任职条件,由财政所负责人提出拟任人选建议,报区财政局和乡镇政府审批通过后予以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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