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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减负稳定就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8]96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就业的影响,千方百计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现就如何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根据我县企业运行和社会保险各险种基金收支结余情况,2009年可适当降低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其他险种的费率。在降低企业缴费费率的同时,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

1.在工伤保险方面。对最近5年(2004年以来,下同)安全生产记录良好、无人身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正常缴费的一般加工制造业、运输业等企业,其工伤保险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1.5%下调至1%;对最近5年安全生产记录良好、无人身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正常缴费的花炮、化工、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其工伤保险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2%下调至1.5%。

2.在医疗保险方面。围绕医疗保险全覆盖目标,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灵活处理医疗保险问题。一是经营状况良好、入库税金列全县100强的企业,或有意愿的其他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单位为8%、个人为2%;二是经营正常,但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4.5%,个人不缴费;三是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由企业申请,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10元,其中企业缴费100元,并享受财政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社会保险费率降低情况通报地税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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