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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养人员生活保障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我县各镇编外退养人员生活保障问题,促进阜宁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县已出台的“镇统筹,县发放”保障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各镇级政府编外退养人员生活保障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经各镇党委、政府研究正式安排进原镇办企业、镇直机关工作,工龄满10年以上,2009年6月30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已经镇党委、政府正式办理退养手续,现由镇发放生活费的人员。

二、保障方式和水平

(一)各镇政府编外退养人员生活费实行“镇统筹,县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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