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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我县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形成的各类“小金库”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情况。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其他表现形式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分3个阶段,治理工作从2009年6月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纠(截至2009年6月18日)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央《意见》和县《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如实上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镇区、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全责。

各镇区、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表》(附件2)、《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表》(附件3),一式两份报主管部门。各镇区、各部门应将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4)。上述各表与各镇区、各部门自查自纠总结报告一并于6月17日前报送财政局对口管理科室汇总后,报送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镇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二)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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