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意见
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4]5号)和扬州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扬政民[2005]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医疗救助标准:
1、对农村五保户和享受40%救济费的在乡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本人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只要超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付线的,在享受合作医疗补助的基础上,即予每人救助100元。
2、医疗救助对象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4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自负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含4万元)、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自负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二、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未完,全文共1607字,当前显示42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