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单位院务公开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疗卫生单位事(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基层单位民主科学管理和依法执业、诚信行医,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就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单位事(院)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目标
推行医疗卫生单位事(院)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医疗卫生方针、政策,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通过推进事(院)务公开工作,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便民、文明服务,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事(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单位事(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都应予公开,并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
1、医疗卫生服务信息
(1)单位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职能科室设置。
(2)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服务承诺和便民服务的内容。
(3)主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或提供查询服务。
(4)门诊、急诊、住院的就诊程序,医师、护士安排。
(5)工作人员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2、医疗卫生服务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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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