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行为,理顺机关、事业单位用工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用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使用的各类人员统称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职工。
二、范围对象
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后勤服务工作需要,允许使用部分社会化管理的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因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允许使用部分管理辅助、专业技术、后勤服务等社会化管理职工。
三、用工原则
1.统一管理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扎口管理,各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社会化管理职工。
2.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控制编制人员增长,现有事业单位一律不再增核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社会化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社会化管理人员的,必须在市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社会化用工控制数内使用。
3.公开招考原则。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社会化管理人员,必须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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