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业执照工作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开展清理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工作对于摸清家底,开展巡查工作和以后的年检工作以及“金信工程”的顺利推进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而且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为此,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和本实施意见开展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奖惩逗硬。
二、吊销范围
(一)2006年度及之前的未年检企业;
(二)截止20*年9月30日,未参加2007年度年检的危化品经营、煤矿业等涉及生命、财产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三)对市局列入吊销范围:
1、零首付实收资本的公司,满三个月时实收资本仍不能到位20%,既不申请变更登记,也不办理清算小组备案的公司;
2、新设企业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3、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吊销许可证,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的企业;以上3类企业的清理吊销工作不纳入本局此次对未年检企业的吊销工作范畴,由市监科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四)经营地址在机场分局管辖范围内但尚未移交企业档案的应予吊销企业纳入本局吊销范围,由临港所具体负责。
(五)本次吊销范围的企业类型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但不包括私营企业(原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的企业)、“三资”企业等。
三、吊销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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