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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加强调解工作意见

为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争议、维护稳定方面的独特优势,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原则

行政调解是调解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妥善解决争议的活动。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自愿应当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自愿还表现为尊重当事人对调解方式、调解方法的选择。

(二)合法原则。行政机关要公平、公正地化解纠纷,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调解和依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调解不是行政机关处理特定矛盾纠纷的必经程序。对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

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事项;土地、林木、矿产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事项;土地、林地、水面等承包经营权争议的事项;征用、征收土地房屋发生的安置补偿争议的事项;劳动、人事争议的事项;消费、产品质量争议的事项;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事项;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争议事项。

三、行政调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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