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品市场准入工作意见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安办关于进一步推动成都市食品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9〕29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推动食品市场准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试验区建设,按照抓民生工程、系统工程的思路,以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标,通过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加强市场自律和政府监管,确保入市销售的食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规划,整体部署,分步实施”和食品安全、就业、稳定三兼顾的原则,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食品市场准入的品种和范围,并以此为契机,逐步建立健全我县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对27类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其中:在全县商场(超市)、农贸(集贸)市场和医院、学校及单位食堂,对调味品(鸡精、调味料)、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果冻、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22类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在我县大中型餐饮单位对上述食品和肉及肉制品、豆制品、奶制品、蛋及蛋制品、粮油制品和调味品(豆瓣、酱油、醋、味精)6类食品实施市场准入。
三、食品市场准入条件
(一)预包装的调味品(鸡精、调味料)、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果冻、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22类食品包装或标识上须印(贴)“qs”质量安全标识,凡无印(贴)“qs”质量安全标识的禁止销售。
(二)销售上述22类散装食品,须在所盛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qs”质量安全标识等内容。
(三)肉及肉制品、豆制品、奶制品、蛋及蛋制品、粮油制品和调味品(豆瓣、酱油、醋、味精)6类食品餐饮消费环节的市场准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安办关于成都市食品市场准入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8〕88号)规定的条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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