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残疾人共享小康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29号)精神,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经研究,决定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就实施这一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成果。
二、基本内容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加大对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的救助保障力度。对低保家庭中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我县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这项工作,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低保补助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到2012年,基本满足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并根据条件,逐步扩大康复覆盖面。
1、对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人员免费实施复明手术,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共同组织实施。
2、为符合条件的贫困下肢缺失残疾人免费安装普通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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