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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意见

一、加强政策扶持,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即。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要求的"4050"、残疾、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农村劳动力和绿化隔离地区、资源枯竭地区、矿山关闭地区、保护性限制地区的未就业农村劳动力,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按城镇职工标准为招用的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可同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其他农村劳动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可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同时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补贴标准为:补助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为基数单位缴费部分的50%。(具体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农村劳动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积极落实北京市促进农村劳动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农村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规定的行业除外),三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可申请不超过8万元(再次贷款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贷款额度由每人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不超过8万元,最高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财政贴息。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创建活动,在农村推广信用社区建设,简化反担保手续。

三、统一培训制度,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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