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和深化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搞好农村基层为民服务工作,实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动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迫切需要,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
20*年,我县设立了县行政服务中心,从20*年起又在乡镇和村(居、社区)推行了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建立了县、乡(镇)、村(居、社区)三级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网络。从实际情况来看,运行有序,取得了明显成效,深受广大客商和人民群众的欢迎。但由于种种原因,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在一些乡镇和一些村(居、社区)运转一段时间后中断,或虽然有机构和场所但无人办事,或有人办事但服务范围狭窄、办事水平不高,等等。对此,基层群众有较强反映和要求。因此,规范和深化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势在必行。各级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工作自觉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把握规范和深化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规范和深化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抓住为民服务这根主线,以致富群众、加快发展为目标,以加强党建、提高干部素质为关键,把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执政为民与致富于民有机统一起来,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不断探索为民服务的新途径,拓展为民服务的新领域,真正做到代民办事、帮民致富、为民解忧、让民满意。
在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1、便民原则。凡是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及乡镇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列入服务范围。
2、公开原则。在为民服务过程中,要采用通告、公开信、公告和印发服务指南等方式,公开服务项目、法律依据、材料要求、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承办人员、责任单位和监督单位,做到公权公用、阳光操作、便民高效、廉洁规范。
3、法治原则。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4、效能原则。强化效能观念,对每一件承诺事项都要明确办理时限,做到随时受理,限时办结,尽可能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5、求实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从农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强行“代理”、强制“服务”。
三、进一步明确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的服务范围和操作程序
(未完,全文共3644字,当前显示109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