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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意见

一、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土地管理体制,改变我市过去实行的市本级和独立操作区两级共同作为土地出让主体的方法,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市级土地,统一组织国有土地出让并签订出让合同,统一土地出让价格,统一收缴土地出让金进入市本级财政,统一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述工作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新民、辽中、康平、法库4县(市)的土地管理体制,仍按国家和省规定,由所在县(市)政府作为出让主体,履行相应的土地管理职能。

二、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要严格实行土地收支预决算管理。实行全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后,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实行宗地核算。在各宗土地出让前,为合理确定土地成本和净收益,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土地拆迁成本进行审核(不含宗地内只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由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集体土地拆迁成本进行审核,作为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和财政局返还成本的依据。对城区原独立操作区的出让收入,在扣除土地成本和“三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后,净收益部分由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返还该区。继续维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体制,市本级以外的配套费仍由各区(开发区)收取并用于本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宗地开发建设时间、项目开竣工时间、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超出合同约定期限外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用,并责令限期动工、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要严格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理。对土地闲置满2年,但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办法及时处置。市政府将把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未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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