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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与标准及认定程序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营口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工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物流)业中的独立核算的中小型企业。

(二)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上述三类企业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三)中小企业认定依据。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均以20*年度依法合规的年度统计报表综合显示的销售总额为本年度认定的依据,该认定数据有效期限为两年。

(四)中小企业认定程序。中小企业的认定由各市(县)区(园区)经委(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统计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报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并由市经委会同统计等相关部门核准后,由市政府确定。中小企业凭具核准文件,即可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28号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营政发〔20*〕13号文件)及该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关于财税扶持政策

(五)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审批后,在2009年12月31日前,在已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六)支持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建设,建设覆盖全市和各市(县)区的创业辅导(孵化)体系。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鼓励引导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对利用闲置资产创办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创业辅导(孵化)基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七)在用好省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水平,研发新产品,提高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继续对列入省以上的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省优秀新产品奖、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等,予以奖励或补助

(八)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三、关于信贷资金支持政策

(九)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我市先行选择一个市(县)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逐步扩大设立范围和数量,鼓励其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及农户提供信贷服务。

(十)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好的民营企业,以及其他有能力的法人成立贷款公司,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市和市(县)区两级政府参照《营口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营政办发〔20*〕78号),比照金融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给予其风险补偿或无风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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