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农村医疗救助是政府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予以适当医疗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相衔接,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农村医疗救助主要有以下对象:
(一)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二)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农村低保金领权延》或《农村社会救济证》的农村特困户。
(三)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
(四)市政府规定应予救助的其他农村贫困居民。
三、救助办法及标准
(一)对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每年每人补助10元。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将补助资金纳入到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中,统筹使用。
(二)救助资金除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和对五保户按每年每人50元标准给予门诊补助外,剩余资金作为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三)救助对象患有下列疾病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2.各种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
4.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5.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的;
6.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的;
7.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8.市政府确定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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