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管理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
二、登记范围及程序
(一)登记范围。*市所辖乡镇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温室和畜禽舍。
(二)登记程序:由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向农业设施所在乡镇农经站提出申请;经乡镇农经站同意,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到农业设施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认定盖章,认定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农业设施所有权是否清晰、有无纠纷,农业设施是否侵害相邻人的合法通行、采光、排水等相邻权;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持农业设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加盖认定公章的证明到所在乡镇政府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农业设施占用承包土地的面积、承包地期限、建筑物类别、建筑栋数、建筑时间、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经核实准确无误后,由乡镇农经站上报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进行登记发证。
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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