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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意见

一、全面规范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各一份。建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农民工劳动合同文本。

施工企业应在开工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凡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备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招用一人给予500元罚款处罚。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违反规定非法转包、分包工程造成劳动关系混乱,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教育、处罚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案件函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造成群访后果的降低或取消其建设施工资质。

二、依法强化薪酬管理,完善工资支付机制

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由企业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程量在一个月以上的,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实行月结月发。工程量在一个月以内的,应在工程完工后15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时工资制的,不得低于我市建筑行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可合理自拟劳动定额,上不封顶,多劳多得。

施工企业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农民工个人支付的各项保险费,以及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劳动争议仲裁裁定和调解书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社会保险费外,不得扣发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质量、工期、造价产生纠纷,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间协商或依法解决,不得以此为借口克扣农民工工资。因农民工本人原因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该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从农民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农民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保障工资按时发放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和工程款优先、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建筑材料等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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