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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要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为指导,将其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确保城市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08年末,全市完成《*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与布点工作,9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房屋、设备、人员等方面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到2010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房屋、设备、人员等方面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显著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诊疗人次占城市居民就医总人次的50%以上,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初步缓解,各项预防保健工作切实得到加强。

二、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四)各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经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送市卫生局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3——10万服务人口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服务人口在3——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可独立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不足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可打破街道办事处行政范围,按3——10万服务人口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每4000——5000人口左右的社区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口数不足4000的社区可与附近社区合并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实行一体化管理。

(五)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三级医院领办。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到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机构的,在区域卫生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偏远社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其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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