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加快发展若干意见
1、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辽价发〔*26号文件规定,对开发区内企业(含在建和新建),免收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开发区财政承担。
2、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除处理安全事故、开展治安检查等紧急公务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原则不搞例行检查。非检查不可的,应与开发区管委会协商后进行。除有明确的规定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任何单位不许在开发区内设检查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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