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规定,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方针,适应事业单位核编消肿、转换机制、减轻负担的需要,以单位和系统内部消化为主,开辟多种安置渠道,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和系统调剂为主。未聘人员要尽量在本单位或本行业、本系统内安置。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给未聘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2、坚持开发性安置和政策性安置相结合,以开发性安置为主。政策性安置应限于接近退休年龄或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对其他未聘人员,应引导鼓励他们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社会,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新领域。
3、坚持有情安置、保持稳定。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关心爱护未聘人员,千方百计解决出路,绝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从保持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多种渠道,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三、安置途径
1、单位内部消化。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依托行业优势和技术优势开发服务项目或创办经济实体,增加就业岗位,也可将未聘人员安排到辅助性岗位或服务、后勤岗位工作。
2、行业内调剂余缺。根据行业内岗位空缺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组织本行业未聘人员进行空缺岗位竞争,在更大范围内为未聘人员提供上岗就业机会。
3、鼓励未聘人员到企业工作。
4、鼓励未聘人员辞职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
5、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内退政策。
6、实行未聘人员下岗待聘制。
四、有关政策
1、未聘人员个人独资、合资创办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资金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只要基本具备相应开业条件,即可核准登记,不受出资额的限制。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同时又达到全体股东或投资人认缴出资额的50%即可核准登记。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的,申办公司营业执照时,实收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的30%应发照,其余部分三年内应全部到位;实收资本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如需追加注册资本的,可先追加30%,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出资方式可由股东协商议定,可以全部用非货币出资。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5%,有正当理由要求超过此比例的可一事一议。
2、未聘人员自谋职业、
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个人自愿申请、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息确定。对未聘人员合伙经营或领办、创办科研开发类企业,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3、未聘人员从事科研开发型个体经营,在新产品研制开发阶段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待产品定型批量生产后,核发长期执照。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规模较小、条件较差,但只要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可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待达到标准后再核发长期营业执照。未聘人员开办非公司制企业,可实行备案试营业,限期在条件成熟时再办理营业执照;也可以按预备期登记,先发注明有效期为半年的营业执照,符合条件后转为正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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