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流和转企改制保险有关问题意见
一、养老保险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未聘、待聘人员,其档案材料交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可参加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与在原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档案材料仍在原单位的,原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办、创办高新枝术或经济实体,两年内单位保留人事关系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人事关系转移到企业的,原社保经办机构为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享受内退政策人员,内退期间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其退休费用由原单位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单位负责支付统筹外项目养老金。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办理托管手续人员,托管单位和被托管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待聘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现行退休养老制度执行;重新聘用到已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自聘用之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七)财政全额拔款事业单位的落聘人员参加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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