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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力量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尊重历史,确保林业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二、改革范围和目标

(三)改革范围。包括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林木,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商品林、宜林地,特别是宜林荒山荒地(滩)和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照规定完成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的林地。

(四)总体目标。在长清区完成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全面展开,到年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明确经营主体的改革任务。到2013年,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责权利相统一的现代集体林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五)明晰产权。对集体林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等形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山丘地区林地承包期为70年,平原地区林地、林木承包期为30年,“四旁”林木承包期不少于10年。明晰产权的主要方式:

1.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尚未确权到户的商品林、宜林荒山(滩),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到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可采取按人“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并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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