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意见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各部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单位(含区政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住房保障、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和指导。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经审批的近期建设规划,是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根本依据。规划、建设、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从实际出发,按轻、重、缓、急的原则组织编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3-5年计划,逐年分步骤地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在有条件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旧城区危旧房改造,在编制计划时,应在建设项目所在片区或邻近片区范围内规划建设适量的拆迁安置用房。
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按照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后,组织实施的区或有关单位应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拆迁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资料作为拆迁安置用房规划建设(购买)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制定的基础资料。并着手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选购。
五、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就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吸纳被拆迁人的意见后,完善拆迁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屋,实行异地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是高层(或公摊系数大于0.017)的,采用套内建筑面积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是多层房屋的,按建筑面积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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