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工作若干问题意见
一、明确职能,落实责任
1、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力量,集中精力抓好拆迁管理,负责拟定房屋拆迁政策;审核市重点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测算、核定具体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对城镇净地出让项目和征用土地项目的房屋拆迁,由市国土管理部门落实拆迁安置资金、落实拆迁安置用地,并根据拆迁法规规定,对所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充分授权,支持、督促、配合拆迁实施单位及区属各部门的工作,及时帮助拆迁实施单位解决工作困难,共同搞好拆迁工作。
3、将房屋拆迁裁决权、行政强拆实施权下放给各区政府(管委会)。拆迁裁决权下放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仍以市房管部门名义进行;需要实施行政强拆的,按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4、适当提高拆迁代办费标准,对提前完成拆迁任务的单位及安置过程中节约安置用地、安置房源、拆迁成本的单位进行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定。
二、拆迁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拆迁市场准入原则
加强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的资格管理、市场准入管理。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当事人委托进行拆迁估价的,应当委托具有房产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估价。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依法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估价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确定拆迁补偿市场评估价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拆迁估价活动。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估价结果须经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鉴定,方可作为拆迁裁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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