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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乡低保对象:“三无”常补对象、一般常补对象、非常补对象;

3、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2倍和因病造成常年收不抵支的城乡困难家庭。

4、新增四类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

(2)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

(3)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4)14类参战退役人员。

二、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经区政府全额资助参加“两个医保”后,因病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两个医保”报销的基础上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三无”常补、一般常补对象

(1)享受门诊医疗救助。经“两个医保”报销后,农村五保、“三无”常补对象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救助;一般常补对象个人负担部分按6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不超过1200元;患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需化疗、透析以及常年重度精神病、红斑狼疮、脑性瘫痪、严重脑外伤、严重烧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等严重慢性病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不超过12000元。

(2)享受住院医前救助。城乡“三无”常补、农村五保对象按预收个人住院款的100%垫付医前救助金;一般常补对象按预收个人住院款的40%垫付医前救助金。

(3)享受住院医后救助。经“两个医保”报销后,农村五保、“三无”常补对象享受住院全额救助;一般常补对象普通病住院的,个人负担部分当年在1000元以内的,按实际负担额予以一次性全额救助;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000元的,按6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不超过8000元;重症病住院的,经居民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一类病按8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不超过50000元;二类病按7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不超过30000元。

2、非常补对象、新增四类对象

享受住院医后救助。经“两个医保”报销后,普通病住院的,按个人负担的2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不超过4000元;重症病住院的,个人负担部分:一类病按6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不超过20000元;二类病按4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不超过12000元。

3、低保边缘户

享受一次性大病医疗救助。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一类病按60%予以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0元;二类病按40%予以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8000元。

三、救助程序

1、同步结算救助程序

农村五保户(已办理农转非)、城市低保户、新增四类对象等已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此程序进行同步结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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