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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

、思路和原则

指导思想。立足于*市情,切实转变机心镇政府职能,强化镇政府引导、服务和协调功能,把镇政府职能逐步转移到公共行政管理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上来,逐步完善中心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充分发挥中心镇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平台、承接中心城区富余资源转移和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作用,作为*“卫星城”对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辅助作用。

总体思路。区、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能依法委托的实行委托;不能委托的,通过充实现有派驻机构职能、增设派驻机构、加强中心镇的指挥协调等措施实现管理前移;既不能实行委托又不能设立派驻机构的,建立职能部门与中心镇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

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重心下移。通过委托行政执法工作、扩大派驻机构职权、增设派驻机构等一系列措施,依法扩展中心镇政府、派驻机构等执法系统末端组织的职权,增强一线执法力量,实现执法监管重心下移,改善执法监管效果。

(二)坚持条块结合。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告知回复等工作机制,由中心镇政府对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的执法工作行使协调、监督职能,使执法工作从单纯的以“条”管理的体制转变为_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以达到沟通流畅、配合密切的管理效果。

(三)坚持权责一致。要通过改革改变权责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在委托执法、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等措施中,应当明确中心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责任,切实落实执法责任制,防止相互推诿,按照职责分工追究责任。

(四)坚持配套保障。在改革措施实施中,应当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配套安排,做到财随事转、人随事转,从人力资源、物质基础等各方面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落实法律、法规赋予中心镇的职权,确保中心镇的职能到位。《城乡规划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镇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不得擅自上收权力,确保镇级政府职能到位。尤其是《城乡规划法》明确了镇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职责,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还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些规定,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大了中心镇的职责,有利于中心镇的发展。由市规划部门牵头,提出中心镇规划编制。审批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具体事宜的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二)委托中心镇政府执法。根据统一部署,区、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将能够委托的行政执法工作尽量依法委托给镇政府行使。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委托的执法职权,委托给中心镇政府;没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但确需委托的职权,由市政府制定规章作为委托的法律依据。

委托由相关职能部门与中心镇政府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经区、县级市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实行。接受委托后,中心镇政府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监督,向委托机关负责。委托机关就委托事项对中心镇政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并承担委托执法工作的法律后果。对于委托的行政处罚工作,中心镇政府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中心镇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受委托机关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依法委托给中心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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