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政策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给予项目扶持。进一步落实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会议精神,把扶持产业发展的项目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紧密挂钩,在安排高效农业规模化、外向型农业、科技入户、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载体的,给予优先扶持。
2、实行以奖代补。①先进乡镇:根据目标完成、工商登记、运行质态、辐射带动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取前6名乡镇为先进单位,各奖励5000元。②30强示范合作经济组织:按入社农户、经营特色和规模、规范管理、运行质态、与农民利益联结、带动农户增收等考核项目,每年分别评选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各10个,为全市30强示范合作经济组织,并分别给予5000元奖励(与扬州市级以上表彰不重复)。
3、实行专项补贴扶持。对项目好、机制活、起点高、影响大、带动力强的合作经济组织给予项目补贴。对合作经济组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的,以及获得自营进出口权且当年有出口实绩或在境外注册农产品商标的,将分别给予奖励。以上具体扶持及奖励办法由市农工办、财政局制定。
4、积极争取省、市财政扶持资金。对具有较大经营规模和较强带动能力,制度健全、效益明显、运作规范的农民合作社,积极申报项目扶持,支持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培训、技术、信息服务,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的引进、推广,发展加工、储藏、运输等,扶持和壮大一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有效运转一年以上,组织章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办公场所、有生产基地,独立核算,盈余返还,成员不低于300人,以合作社为贷款主体且贷款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申请扬州市财政贴息贷款。
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
对中央、省、市出台的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市税务部门要按照财税〔2008〕81号文件精神,细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营中的税收优惠条款,确保落实到位。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向本社成员销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和农膜免征增值税。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4、农民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5、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8、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法整理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当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9、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流转的收益和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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