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和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是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司法助理员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目前我县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还很薄弱,一定程度上存在编制不足、人员不够、素质不高、职责不明等问题,与当前社会发展新形势、人民群众新期待和新要求不相适应,加强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势在必行。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意见》和《通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大力配合,做到司法所阵地建设和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两手抓、两不误,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助理员队伍,确保我县司法所工作正常运转,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司法助理员的选配
(一)按照司法部“司法所应当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我县司法助理员的编制和实有人员缺口较大,要根据工作需要,将现有司法助理员全部安排到乡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岗位,优先确保原片区司法所的人员配备,每所至少配备2人,其余司法所至少配备1人,不足部分待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下达后逐步配备到位。
(二)对有司法助理员编制目前暂无人员或既无司法助理员编制又无人员的司法所,从所在乡镇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至少选聘1人作为专职司法助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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