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把握农民建房申请条件、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明确农民建房时限和收费标准、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制、严格落实领导问责制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房、建猪场等现象发生,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实行规划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农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各乡镇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建房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同时,积极配合规划建设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好新农村建设详细规划,在农民申报宅基地时严格依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选址,逐步消灭“空心村”,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农民建猪场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禁养区、控养区、可养区范围建设,并按“一头一平方米”的标准审批。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措施。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依照干府办字[2007]3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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