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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建筑垃圾现象,努力营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和扩权强镇改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消纳规范化、清运市场化、管理信息化”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监管,形成部门各负其责、条块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构建立体化、全程化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二、总体目标

(二)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有效落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环境整洁、文明,进出施工现场车辆清洁行驶,建筑垃圾全面密闭化运输,杜绝擅自处置、乱堆放、乱倾倒建筑垃圾现象,营造整洁卫生、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

三、适用范围

(三)本意见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四)本意见适用于我市中心区(环城南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37省道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我市其他区域的建筑垃圾处置由各镇街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五)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1、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2、装饰装修、土建、土石方平整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3、已经实施土地储备的空置地和拆迁工地,土地储备单位或者拆迁单位应当负责设置围墙围挡;尚未开发的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围墙围挡

4、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时应包含建筑垃圾处置条款,并在发包合同中明确对违法处置相关建筑垃圾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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