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促进就业的具体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市下一阶段促进就业的工作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为目标,加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优化创业就业环境,加快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各镇(街)和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促进就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把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提高就业质量、控制失业率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充分发挥商会、工商联、青年企业家协会、个体私营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组建创业专家辅导队伍,以师带徒等形式向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咨询服务。

(二)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上述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为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年以后,各类就业援助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未完,全文共5009字,当前显示122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