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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政发〔2009〕78号),支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特就支持市本级(不含区、区)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福利企业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力度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适当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鼓励市本级社会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进行奖励。市本级福利企业集中安置衢州市户籍残疾人员及引进的优秀残疾人才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5%比例部分,每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1个月的奖励,奖励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每年1月底前由企业申报,经市民政、残联审核后,由市残联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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