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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考核意见

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7号),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为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郑政文〔〕112号)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公告工作。对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对于主体资格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取消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于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委托执法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职责。不符合委托执法条件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取消委托执法,行政执法职责由原委托单位收回行使。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将对外公布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和取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在区政府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录的单位,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必须以所属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禁止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清理工作在年底以前完成。

二、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资格认证并取得《省行政执法证》。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出示《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工作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所有取得《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布其所在单位、执法证件号码、执法范围、证件年审情况、执法资格变动情况及执法证件注销、吊销等基本情况。已取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参加由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轮训及年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要注销其执法证件。

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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