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管理生猪屠宰建议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省实施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的意义
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农村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提高猪肉产品质量,是确保农民食肉安全,保证农民吃上"放心肉"的重要环节。从我县情况看,目前,农村生猪屠宰管理中还存在生猪屠宰场过多,屠宰、检疫、肉品流通和市场管理不够规范等现象,农村群众的食肉安全还得不到有效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的重大现实意义,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管理制度,加强检疫检验,严格操作规程,保证农村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的主要内容
农村生猪屠宰管理主要包括屠工管理、屠宰管理、检疫检验、市场销售管理等,以实施屠工制,加强屠工管理与检疫检验为核心。
(一)加强屠工的管理
屠工是指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具有农村屠工资格证书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我县除安文镇以外的所有乡镇实施屠工制管理。
农村屠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1.持有县卫生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按规定每年复检合格;
2.初步掌握国家有关牲畜屠宰管理、动物防疫、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3.具有较为熟练的生猪屠宰技术和能力。
农村屠工必须持有屠工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生猪的屠宰活动。农村屠工的屠宰活动区域由县经贸局审定,并在农村屠工资格证书上标明。县经贸局根据农村屠工的申请和屠工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组织农村屠工培训,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农村屠工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
屠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牲畜屠宰、防疫、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自觉接受有关管理监督部门检查和群众监督。
(二)加强屠工屠宰的管理
屠宰生猪应当确定相对固定的屠宰场所,不得设在易污染区域。
屠工不得屠宰染疫、病死的生猪。农村屠工兼营生猪产品销售的,禁止销售染疫、病死、变质、注水的生猪产品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在生猪屠宰和销售过程中,必须做到"三不带"(不带毛、不带血、不带粪)、"四不落地"(头、蹄、胴体、内脏不落地),保证生猪产品的卫生质量,不得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
建立屠宰台帐登记制度。农村屠工应建立生猪屠宰台账,记录生猪产地、屠宰数量、检验检疫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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